监管问答:关于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的问题

有网友于9月20日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公众留言系统咨询关于在使用现场制造起重机械的问题,9月26日,市场监管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给予了答复。

 

问: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第九条,制造单位应当在被许可的场所内制造起重机械,但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可以在使用现场制造,由制造现场所在地检验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进行监督检验。对以上要求,现在国家已经取消了起重机械制造监检,请问对于此种情况,制造单位是否需要向当地监察机构告知报备,或者说获得发证机构的审批后才能进行?作为检验机构应如何进行检验把关?

答:1、现场制造,必须满足“结构不可拆分且运输超限的”条件,否则,涉嫌非法制造(不在许可场地内制造)。

2、92号令规定是监督检验。所以,制造监督检验取消了,但应在现场(要求就是使用现场)进行安装监督检验。

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拟订特种设备目录和安全技术规范;监督检查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进出口,以及高耗能特种设备节能标准、锅炉环境保护标准的执行情况;按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特种设备事故并进行统计分析;查处相关重大违法行为;监督管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推动特种设备安全科技研究并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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